一、分類界定參考文件
(一)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參考文件1.《醫療器械分類規則》
2.《醫療器械分類目錄》
3.國家藥監局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0年第147號)
4.國家藥監局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25號)
5.國家藥監局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30號)
6.國家藥監局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3年第101號)
7.《**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二)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界定參考文件1.《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
2.《6840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
3.國家藥監局關于調整《6840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部分內容的公告(2020年第112號)
4.總局關于過敏原類、流式細胞儀配套用、免疫組化和原位雜交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屬性及類別調整的通告(2017年第226號)的附件《流式細胞儀配套用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分類列表》《免疫組化和原位雜交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分類列表》《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產品列表》(三)其他參考文件歷次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結果匯總。
下載路徑: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業務大廳→醫療器械標準與分類管理→醫療器械分類界定信息系統→分類界定結果匯總。
二、分類界定申報程序
(一)網上申報申請人通過“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網站進入“醫療器械分類界定信息系統”頁面,注冊后填寫《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登記表》,并上傳其他申請資料。
下載申報要求路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題專欄→醫療器械注冊和監管→醫療器械注冊和**標識→《北京市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申報要求》。(二)紙質文件寄送申請人應將在線打印的《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登記表》,連同其他申請資料均加蓋騎縫章后,通過郵寄或現場方式提交至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中心(地址及聯系方式: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公開→機構職能→機構設置→直屬單位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jggk/jgsz20/zsdw/index.html)。(三)分類界定申請資料1.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登記表。應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產品照片和/或產品結構圖。
3.擬上市產品技術要求。
4.擬上市產品說明書。
5.屬于新產品的相關資料(如有),應當包括:
(1)與已上市產品、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文件中相關產品的分析及對比,并說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產品的判定原則;
(2)核心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臨床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專著及文件綜述;
(3)產品的創新內容;
(4)信息或者檢索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并作出材料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7.其他與產品分類界定有關的材料。
8.申報資料時,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自我保證聲明》《授權委托書》具體下載地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表格下載→醫療器械→《真實性聲明樣表》《授權書樣表》)。
三、規范性要求(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申請資料
填報指南(試行)》)
1.產品名稱(中文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的要求。按照產品涉及的具體技術領域,參照“22個技術領域醫療器械名稱命名指導原則”中相關技術領域的醫療器械名稱命名指導原則,規范申請分類界定的產品名稱。
2.預期用途。應與實際用途保持一致,原則上包含臨床預期目的、使用形式(獨立使用/配合特定型號和品牌的器械一起使用)等,必要時,可包括使用環境和使用者等信息。
3.結構特征。應詳細列出產品的組成部分和/或組成成分,不出現“等”“見附件”類似的模糊描述。
4.作用原理或機理。原則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產品的原理和/或作用機理,各組分發揮的作用,各部分發揮作用與預期用途之間的關系。需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材料具有客觀性和權威性,不得出現“未經證實”“目前技術水平下無法證實”等內容。
5.使用形式、狀態、部位、期限及方法:
(1)醫療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有源或者無源器械、是否接觸人體、接觸人體的部位及是否有創面、使用時間。
(2)產品與其他器械連接情況(例如:該連接是物理/化學結合,連接后是否改變/增加器械的功能和用途)。
(3)該產品的形態(例如:液體、凝膠、膏劑、栓劑、線纜、軟件、獨立設備、某種設備的附件、試劑盒等)。
(4)必要時,可說明是否無菌提供、一次性使用,是否具有計量功能等其他特點。
6.生產工藝(原則上體外診斷類產品、無源產品適用)。原則上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等相關特性的信息。
7.產品主要風險點:
(1)體現所申請產品可能產生對人體的損傷或對人體健康損害的情況,必要時,可分析產品失效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情況。
(2)根據產品情況,可提供相應的試驗結果和數據資料。
8.國內外近似產品。若有同類或相近產品,應提供同類或相近產品的注冊信息和異同點對比,對比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預期用途、結構組成、使用方式、適用人群、適應癥、技術指標等。以上內容應提供必要的證據。如無同類或相近產品,應填寫“無同類或相近產品”,不得出現**。
9.企業意見。應明確企業主張及理由,可參考分類界定相關文件,也可參考已上市同類產品情況。
10.填表內容應清晰完整,沒有**項,若有不適用的情況,明確填寫“不適用”,并說明理由,不出現“等、見附件、略”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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