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級醫保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通知》明確,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符合醫保藥品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要求,能開展門診統籌聯網直接結算。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與本統籌地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定點零售藥店根據參保人員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通知》提出,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為參保人員提供價格適宜的藥品,既要尊重市場機制又要堅持定點屬性。政策支持定點零售藥店通過省級醫藥采購平臺采購藥品,鼓勵自愿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
《通知》要求,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醫藥機構可為符合條件的患者開具長期處方,最長可開具12周?!锻ㄖ愤€提出,探索建立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總額預算管理,充分發揮醫?;鸬募罴s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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