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
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衛發〔2023〕43號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各委屬(代管)單位,陸軍軍醫大學各附屬醫院、陸軍特色醫學中心、陸軍第九五八醫院、武警重慶市總隊醫院: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質量,確保項目實施成效,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質量,提高科技自立自強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進步和學術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機制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細則》《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引領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參照《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衛生健康系統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科研項目是指市級財政撥款,市衛生健康委立項的科衛聯合醫學科研項目、市衛生健康委委級項目等醫學科技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或參與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結題驗收等環節中的相關責任主體及項目的研究、過程管理、經費使用和績效評估等具體組織管理行為。
第四條 項目的實施主體包括市衛生健康委、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醫學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設置在重慶市衛生健康統計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科管辦”)、項目依托單位、項目組成員、市醫學科研項目專家咨詢委員會和相關評審專家。
第五條 項目按照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大需求,有組織的科研與自由探索相結合的方式,以“需求引導、競爭立項、同行評價、財政資助、目標驗收”為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對財政資金資助的醫學科技創新項目,項目依托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項目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項目研究報告、階段性重大成果(重要進展)報告等,作為對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記錄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市衛生健康委向社會公開項目立項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委職責:
(一)編制專項工作計劃和重點任務,明確項目基金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下達立項計劃,組織結題驗收;
(二)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審查相關項目報告、經費預(決)算報告;
(三)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項目管理檔案;
(五)組織科技創新獎勵和成果評選;
(六)搭建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
(一)認真落實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二)組織項目推薦;
(三)按照《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臨床研究規范管理體系》要求,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四)配合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審查相關項目執行情況、經費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配合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對項目資料進行檔案管理。
第十條 市科管辦職責:
(一)配合市衛生健康委開展全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執行落實項目工作計劃,配合市衛生健康委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
(二)配合市衛生健康委監督項目實施,督促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相關任務;
(三)配合市衛生健康委監督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
(四)開展項目的科技查新,科研成果評價和轉化服務;
(五)對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和追蹤問責;
(六)開展醫學科技創新提升系列培訓;
(七)建立項目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項目依托單位職責:
(一)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
(二)制訂本單位科研項目管理和科研經費管理規則;
(三)落實項目保障條件,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四)配合市衛生健康委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
(五)按照《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臨床研究規范管理體系》要求,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六)督促項目負責人完成項目目標任務、按期結題,并按要求報送項目相關研究報告;
(七)負責醫學科技成果管理的相關工作,對項目資料進行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組成員職責:
(一)項目組成員包含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二)項目負責人職責是:
1. 制訂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2. 審核項目參與人承擔的研究任務,檢查、督促項目執行進度和質量;
3. 按照《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臨床研究規范管理體系》要求,規范開展臨床研究;
4. 按照項目合同書明確的期限和規定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和結題工作;
5. 及時報送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或者重要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或者問題;
6. 組織撰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研究報告、結題申請;
7. 負責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三)項目參與人職責是:
參與項目策劃、設計、實施,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專家職責:
(一)參與項目立項、實施、結題評審,對研究成果進行鑒定或提供咨詢;
(二)廉潔自律,堅決抵制咨詢、評審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違反科學道德的行為,并自覺接受監督;
(三)學習和熟悉項目管理辦法、項目指南、評審標準、結題驗收標準、合同內容等,準確把握科技創新政策和評審工作要求;
(四)客觀、公正地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學術判斷并提出具體專家意見;
(五)評審過程應當注重保護創新和學科交叉,重視或包容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創新的學術思想,避免對理論和研究方法先入為主的偏見;
(六)在接受評審任務前應當仔細閱讀全部評審材料。如果認為專業知識不相符、難以做出學術判斷,應當及時告知市衛生健康委;
(七)保證有充足時間完成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完成評審任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市衛生健康委;
(八)尊重和保護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嚴禁抄襲、剽竊或者擴散申請書中的內容;評審完畢或者無法評審的,應當及時退回、刪除或者銷毀評審資料,不得擅自留存;
(九)嚴格保守評審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按要求不能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過程中的專家意見、評審結果等評審工作有關信息;
(十)與項目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聲明并回避。
第十四條 市醫學科研項目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
(一)為項目規劃、重點支持領域等提供咨詢建議;
(二)為項目具體任務方向確定和項目指南編寫提供咨詢建議;
(三)在市衛生健康委統一領導下,參與醫學科技創新重大專項等評審;
(四)完成市衛生健康委指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項目申報、評審、立項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圍繞全市衛生健康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重點,組織編制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指南,并按程序公開發布。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原則上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兩次分類別組織申報。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重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及醫藥高等院校;
(二)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應當符合醫學科研誠信有關要求,當前未被納入重慶市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且正在實施的項目中無逾期未結題項目、無未通過結題評審處于整改期內的項目;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是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且主持在研的項目不超過1項,同一年度的項目只能申報1項;
(四)項目參與人參加在研的項目不超過2項。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評審環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該年度申報指南及要求的;
(二)國內已有類似醫學科技成果,且無重大創新,無必要重復研究的;
(三)項目申報書內容不完整、格式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未規范提供科研誠信承諾書的;未提供科學性審查批件、倫理審查批件的(依規可免除倫理審查的,應提供倫理豁免證明);未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證材料的;
(五)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的研究項目,未提供相關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憑證的和生物安全審查批件的;
(六)項目建設方案中顯現申請人及單位信息的;
(七)涉及學術不端的;
(八)研究經費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九)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委在申報截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符合項目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評審制。采取線上評審、現場評審等多種方式進行。評審專家組在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專家評審庫中遴選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由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評審按照不同類別項目評審標準,公平公正、客觀科學進行。
(一)線上評審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資料審核:專家組對項目申報材料和佐證材料進行網絡審核;
2. 綜合評審:對項目倫理、可行性、科學性、創新性全面分析論證,并上傳評審意見。
(二)現場評審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資料審核:專家組對項目申報材料和佐證材料進行現場審核;
2. 現場答辯: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參加現場答辯,專家進行質詢;
3. 綜合評議:專家組根據資料審核和答辯情況,對項目倫理、可行性、科學性、創新性全面分析論證,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項目評審工作應堅持回避原則和保密原則,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事前應簽署保密責任書,保證評審過程公平公正。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是項目申請人、參與人的近親屬,或者與項目申請人、參與人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其他關系;
(二)評審專家申請了該年度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
第二十一條 ?專家評審意見和建議,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審定。經市衛生健康委審定的項目在市衛生健康委門戶網站和電子公文等渠道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立項計劃。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當按照立項計劃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簽訂項目合同書,按照一個項目一個合同方式簽訂,明確研究目標任務。合同書的目標任務應與申請材料相一致,原則上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逾期未簽訂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立項持異議的,可在擬立項項目公示期內向市科管辦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市科管辦在接到復審請求后30日內對復審請求作出答復。每個項目負責人只能提出1次復審請求。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需變更項目考核指標、項目負責人、項目組參與人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變更申請,填寫《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變更申請表》,經市科管辦初審后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批,經同意后以補充任務書的形式明確修改和調整內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延期或終止等書面申請,經市科管辦初審后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批。項目依托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
(一)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進行,本單位有合適新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二)因研究需要增加、減少或變更項目參與人的;
(三)因重大政策、國家標準變化導致項目考核指標無法完成的。
第二十五條 項目已順利開展,但無法按照合同書要求按期結題,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延期申請表》,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報市科管辦初審后,由市科管辦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批。同意延期的,不影響誠信記錄。原則上一個項目最多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延期申請需在項目計劃時間到期前3個月內提交。
第二十六條 延期后仍無法結題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或二十九條的規定啟動項目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項目終止分為主動終止、強制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主動終止,由項目負責人或依托單位填寫《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終止申請表》,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報市科管辦初審后,由市科管辦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目標任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新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項目依托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的;
(六)遇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衛生健康委啟動強制終止項目:
(一)項目計劃時間到期未申請結題,且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期申請的;
(二)延期時間到期仍未提交結題申請的;
(三)結題評審結果為“不同意結題”的;
(四)結題評審結果為“整改后結題”(原則上每個項目整改1次,期限為30日),未按要求整改,或按要求整改后仍未通過結題的;
(五)經核實,項目依托單位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六)應當申請主動終止的項目,經書面催促,限期內未申請主動終止的;
(七)經市衛生健康委審定無故不開展項目研究或進展緩慢的。
第三十條 進入終止程序的項目,由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市科管辦向項目依托單位出具項目終止通知,并組織財務專家和行業專家對項目相關材料、總結進行審核。經審核確已開展相關研究的,對已合理使用的資金不再追回,結余資金予以追回。經審核未有效開展相關研究的,追回結余和違規使用資金。資金追回方式另行規定。
第五章 結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結題應當以項目合同書規定的考核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按照“提交申請——單位審核——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專家評審——下發通知”的流程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2次結題申請受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完成時限內向市科管辦提交結題申請及相應的項目結題材料。項目結題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結題申請表;
(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500—1000字);
(三)項目研究報告(5000字以上);
(四)項目立項批文及合同書;
(五)項目申報書復印件;
(六)研究成果證明材料(發表論文、獲得項目等);
(七)經費決算表(由本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蓋章);
(八)市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條 結題評審分為線上評審和現場評審。
(一)線上評審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1. 項目組在系統內上傳項目結題材料;
2. 專家組審閱材料,提出評審意見及建議。
(二)現場評審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1. 專家審閱項目資料;
2. 項目組現場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3. 專家組對照項目合同書明確的考核指標進行質詢和審查;
4. 專家組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成果管理包括人才培養、論文、專著、獎勵證書、轉移轉化和應用推廣、產業化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項目成果管理由項目依托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結合傳統方式和信息化手段做好資料歸檔和災備。項目成功轉移轉化或應用推廣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將項目內容、轉移轉化方式、轉化金額等相關情況報送市科管辦備案。
第三十六條 項目成果成功轉化或推廣應用的,對項目負責人后續申報的相關項目優先資助。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屬于職務成果,并均應標注“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及項目基金編號。?
第七章 責任追究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主動終止項目、強制終止項目的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處理,參照《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并納入重慶市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三年(時間從納入當年開始,按自然年時間計算)。被納入重慶市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申請主動終止項目、強制終止項目的依托單位在下一批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申報中減少項目申報數量。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發生違規違法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責令改正、通報等處理措施,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理結果記入專家信譽檔案。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資金行為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約談項目依托單位法人;
(三)通報;
(四)停止項目撥款;
(五)終止項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撥款資金;
(六)取消項目負責人或項目依托單位三年內市級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申報資格等;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組成員在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參照《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細則》《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處理,并納入重慶市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三年(時間從納入當年開始,按自然年時間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科管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總結分析本年度項目發展情況,并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醫學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衛發〔2017〕5號)同時廢止。中醫藥科研項目管理按照《重慶市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執行。未盡事宜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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