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在昌省直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落實2023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促進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66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6號)、《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贛醫保字〔2022〕22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鞏固腎功和心肌酶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成效,強化醫療服務價格和醫用耗材集采協同聯動,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對部分腎功和心肌酶檢驗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專項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腎功和心肌酶檢驗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聯動腎功和心肌酶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集采中選結果,降低22個腎功和心肌酶檢驗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詳見附件。上述價格為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不區分醫療機構等級執行統一的政府指導價格**高限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明確醫保支付政策。上述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已按規定納入我省醫保支付范圍的,以價格為基準,按規定支付。
三、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根據體外診斷試劑醫保編碼規定,對腎功和心肌酶類檢測試劑進行標識,包括中選產品和非中選產品。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和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按要求完成約定采購量。
四、倡導全省其他機構參照公立醫療機構檢測價格。全省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醫學檢測實驗室等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以上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微利、質價相符,倡導參照公立醫療機構檢測價格。
五、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價格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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