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中“支持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的有關部署,加強珍稀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資源保護,支持珍稀瀕危中藥材野生撫育、人工繁育和替代品研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根據臨床用藥需求,結合中藥資源和具體品種情況,現階段重點支持穿山甲、羚羊角、牛黃、熊膽粉、冬蟲夏草等珍稀瀕危中藥材用于中藥生產的替代品的研制。
二、 支持將臨床急需的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研究納入相關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可作為中醫藥科技成果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向國家推薦相關獎勵。
三、 結合臨床用藥和產業發展需求,深化產學研醫協同創新,推動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研究關鍵技術聯合攻堅,加快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四、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上市許可申請,除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研制,按照中藥注冊分類中“其他情形”進行申報外,新研制的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按照“1.3新藥材及其制劑”注冊類別進行申報。申請人在申報前可就關鍵技術問題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進行溝通交流。
五、加強中藥監管科學研究,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按照不同的注冊申報路徑,分類別、分情形研究制定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研制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指導科學開展替代品研制。
六、對研制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導、研審聯動”的原則,做好注冊服務。對臨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顯臨床價值的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研制注冊申請實行優先審評審批。
對本公告第一條中所列重點支持的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和國務院衛生健康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其他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且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批準。
七、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生產質量的嚴格監管,加強對相關品種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相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深入開展上市后研究和評價,為進一步完善替代品的應用和管理積累數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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