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規范民營醫院醫保定點管理的建議,國家醫保局日前答復稱,醫保部門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均能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
國家醫保局介紹,2015年6月印發的《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確提出要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而《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包括民營醫療機構在內的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以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并明確了協議簽訂的基本條件和流程。
國家醫保局表示,醫保部門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中,應始終堅持對公立醫院和社會辦醫療機構一視同仁的原則,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確協議變更、中止和解約的不同情形,建立退出機制,實現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證醫保基金安全,促進醫療機構定點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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